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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17-12-21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申报上年月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8年度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为其参保职工核定2018年度缴费基数。

登陆“金保二期系统”,选择“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界面;录入“单位代码”查询单位基础信息后,“导入”或“录入”《缴费名册》中参保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数据;“预览”生成2018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核对无误的,“保存”后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附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名册》留存备查。

二、分中心缴费基数批量核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缴费名册》,申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核定2018年度缴费基数的,我分中心应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

三、缴费基数复核检查

按要求确定复核检查单位519户(名单附后),要求这部分单位必须在1月8日前即申报2018年缴费基数前,提交全体职工2017年度 “月均工资收入”明细,月均工资与公积金基数不符的需提供详细说明。对不如实申报的,我分中心将在1月末,将该用人单位名单上报市中心征缴处。

自2018年2月起,我分中心将严格按照缴费基数复核检查的规定及流程,对这部分用人单位逐户开展缴费基数复核检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

1、2017年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说明,详细说明缴费基数核定依据,与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和缴存公积金基数不一致的需进行详细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2、2017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导出的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盖单位公章;

4、2017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总账原件及复印件;

5、2018年度缴费工资签字确认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承诺书》(附件2)须法人签章并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下发名单中的单位必须于3月底前报送至我分中心,其余单位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报送至我分中心。


附件1:市中心下发的2018年度缴费基数重点核查单位名单

附件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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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泰达政务服务平台编辑小组